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兩人之間的愛已消失殆盡;當生活習慣無法磨合,嘗試溝通卻仍沒有獲得改善,甚至嚴重影響自己;當夫家百般刁難,卻沒有人願意伸出援手幫助你。許許多多的痛苦與委屈,「婚姻」兩字的箇中辛酸,卻只能自己往肚裡吞,為什麼呢?目前台灣現行的離婚方式總共有三大類,以下就先以法律面為大家介紹。
1.不在民法1052條規範,已參考民法1052條那十項,但依舊無法離婚。
2. 配偶頻繁的使用精神與肢體暴力,但就是不想放對方自由。
3. 雙方形同陌路,分居已久,甚至想過自己的另一段人生,但就是無法順利離婚。
4. 配偶外遇劈腿成性,但依舊死皮賴臉不肯離婚者。
5. 配偶本身沒問題,但是配偶家人動輒冷嘲熱諷,配偶個性軟弱,寧願當「媽寶」、「公主」,也不願意為配偶多改變一些。
依照《民法》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其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
5.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外,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乍看之下,離婚很容易啊?民法1052條就有10條+最後的但書。但現實中,離婚卻沒有想像中容易,光是最常見的第二條「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所謂的「通姦」,本身就有一定門檻。
所以很多人會問「抓姦那麼醜陋,為什麼徵信社就是要抓姦?還不是為了錢?」這話其實只對了一部分。
委託人抓姦,有很大部分是為了「離婚」,不然循其他途經都是比較迂迴的手法。也有人說「分居超過多久就可以離婚」,但基本上就是道聽塗說,就算以「婚姻破綻主義」而言也不是每個法官都認可。
簡單來說…離婚沒那麼容易,外邊傳的方式大部分都是江湖傳言,實際上了法庭才發現並非如此呢!!
除了客觀因素的困難外,也在不少委託人上門時,再三確認對方的意願…是真的想離婚,還是一時情緒衝動?請您必須先捫心自問一下這個問題
如果講出的答案只是一些很淺層的東西、甚至連一個肯定的答案都沒有,那我們只能說…這樣倉促下的決定只會讓您後悔。也不適合「設計離婚」。
但如果您很肯定,您的故事勾起我們的好奇心、同情心,設計離婚業務,將會為您量身訂做。
大部分的徵信社,通常都是極盡誇張的表達它們在「設計離婚」的厲害,但實際上呢?效果可能差強人意。
那…何德何能?那麼有把握呢?當然是因為我們知道…會認真幫客戶處理感情問題的徵信社,全台灣一隻手數的出來。
客戶問徵信社業務「那你們怎麼處理呢?」大部分徵信社業務都只會打高空。最後就是以「需要追加器材、人力」,不斷的加收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呢?道理很簡單,大部分的業務只會「嘴砲」,不會辦案。
他們不知道…任何感情類業務的關鍵,都「無法」一蹴可幾。業務必須很巧妙的依照雙方感情狀況設立目標,先從較簡單的地方切入,再慢慢往更難的目標著手。
也因為每位委託者跟對方的感情狀況、生活體驗、好惡都不大相同。承辦業務更需要針對每位客戶做客製化的安排。這是困難的地方,但也是設計離婚最有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