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名元配狀告丈夫與第三者,主訴雙方半夜共遊、牽手並行,有侵害配偶權事實,希望對方賠償30萬新台幣,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法律攻防後,審理法官卻以:
「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指出「配偶權」已隨著通姦罪除罪化後而消失,無從透過「侵害配偶權」此一訴求,來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
但是,為何有判例指出「配偶權不存在」,當下仍有許多人希望透過「侵害配偶權」的告訴來替自己討回公道呢?主因是,「侵害配偶權不存在」的概念在台灣並未成為主流,上述的「配偶權不存在」判例在當前也僅是個案。
配偶權:在台灣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的概念。然而,台灣的民法對於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卻確實有所規範。根據《民法》家庭編指出,夫妻間應相互尊重、互相扶助,並有維持婚姻生活的義務,此外,夫妻也應共同協力扶養子女。這些條文主要是用來保障婚姻關係中的和諧與家庭生活的穩定。
而「侵害配偶權」的主要法律實務,則是主要來自《民法》184條和195條,請求侵權行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過,由於台灣法條沒有明確指出「什麼是配偶權」,因此「配偶權」就只是一個簡稱,一般被指為「其他人格法益」。
通姦罪除罪化之後會影響到「侵害配偶權」的判決嗎:台灣在2020年5月29日由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進而實行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化後,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判決自然也出現如上述案件的連帶影響(但此一觀點並非多數主流)。
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通姦罪的存在曾被認為是一種保護婚姻關係和配偶間忠誠義務的方式。然而,通姦除罪化後,這種透過刑事手段保護婚姻忠誠的方式已被廢除。但如果通姦行為對配偶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受害配偶仍然可以依據《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主張精神上的慰撫金。
由於「侵害配偶權」在法律實務上仍被多數法官所認可,因此我們就能關注於「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畢竟要先知道那些事情可能侵權,才能進行有效蒐證,使法院還給受害者公道。以下我們列出6個可能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若民眾有遇到相關問題,可以低調進行隱密的蒐證,避免打草驚蛇。
這些行為將損害配偶的信任感和情感安全感,並被視為對婚姻忠誠的挑戰。雖然這些行為未必直接馬上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但它們可能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的情感傷害。同時,如果上述問題真的出現在生命中,建議當事人提高警覺,以謹慎、低調的蒐證方式避免打草驚蛇。而我們主要需要蒐集以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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