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離婚外,夫妻之間的冷漠與疏離,還可能用另一種方式呈現-分居。以拖待變,就這樣日子一天天過去了。婚姻狀態沒變,兩人卻早已沒了心…上述情況,是很多女性朋友跟閨蜜討論的話題,因為不諳法律的關係,她們也不清楚「分居是否能訴請離婚?」、「分居算是離婚條件嗎?」。但她們的願望都很單純-「如果雙方都沒愛了,是不是能和平分手,或是請法院幫忙,讓雙方能順利離婚」,現實狀況真的可以辦到嗎?

其實,要跟大家說-「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任何一條明文寫到分居可以離婚」。如果民眾興沖沖的跑到法院訴請離婚,理由寫「分居超過3年」,通常都會無功而返。有的民眾會摸摸鼻子認了;有的民眾則會痛罵法官根本搞不清楚狀況。但奇怪的是,有人拿同樣的狀況去訴請離婚,結果卻是「法官判離」,剛剛不是說《民法》沒有分居的法規嗎?這不是自由心證,甚麼才是自由心證呢?

確實,台灣法規沒有「分居條款」,但民法1052條的但書「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換言之,1052條十項之外的原因,通通都算在「但書」內。而1052條的但書,其實裏頭隱含了「婚姻破綻主義」的概念,而台灣採用的是「消極婚姻破綻主義」,簡單來說就是「責任較多的一位」不得訴請離婚(像是家暴、外遇、有各種不良惡習者)。至於哪一種理由算「重大事由」,就真的只能靠法官判斷。

有民眾分居半年,但對彼此都再無感覺,比陌生人還冷漠,法官判斷兩人已經難以維持夫妻關係,因此判離。也有分居兩年訴請離婚失敗的案例。很難有一定的準則,全部都要看個案情況而定。這也是為什麼「有人分居訴離成功」、「有人分居訴離失敗」的原因,因為「分居時間」本來就是參考而非主要項目。「婚姻中的重大問題是甚麼」才是法官著眼的重心。 所以很多民眾就是在沒方法下,尋求徵信社的幫忙。其中一種需求是希望徵信社「蒐證」,真的有蛛絲馬跡,也可以循民法1052條的第二項提告;就算對方沒外遇,也許能找到-奇怪難以開脫的「重大事由」。就算對方沒有把柄,徵信社也有辦法「設計離婚」,讓一段互相埋怨的婚姻關係,化消於無形!

誠如上段所提,台灣法律沒有針對「分居」擬定嚴謹的法規,所以普通分居狀態(沒有保護令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婚姻身分是持續保持的,換言之,任何不忠行為要是被對方蒐證,一樣算數。包含「通姦抓姦」、「外遇蒐證」,民刑事方面的提告絕對都符合法規。以明星「潘越雲」為例,她就是在分居狀態下被前夫(當時還沒離婚)抓姦,後來花了700萬和解。儘管大家都知道潘的前夫是有意為之,所以之前不願意離婚,但法律規定就是擺在那,潘越雲也只能花錢消災。也有民眾分居超過兩年,覺得雙方已經沒有關係了,於是找到新的伴侶,但原配偶就是這時候找上徵信社蒐證,一樣是合法理的做法。所以無論分居多久,沒離婚就是「婚姻狀態」。只能說-用拖的方式,無濟於事。想想別的方式離婚吧。

不過,最近倒是有一個有趣的例子,有民眾跟太太在義大利完婚,不過兩人概念卻在婚後產生歧異,因而分居。太太也在之後跟外籍人士上床懷孕,讓丈夫憤而告太太通姦。不過台灣法院卻認為「依照義大利民法,同居情況下就不具忠誠義務」,最後男子的提告被駁回。這是非常少見的「國外婚姻分居比照國外民事法律」,最後無罪的情況。

最後,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分居可否訴請離婚」。在台灣-「不行」,而且同樣要承擔婚姻狀態下的義務與責任;但如果在外國,分居法規未必跟台灣相同,這點就要特別注意了!您要是碰到任何婚姻問題,都歡迎您利用我們的專線洽詢:0800-250-555。